河源高新区未来发展规划:探索与开发商合作共建人才小区!

搜狐焦点河源站 2021-10-14 16: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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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高管委发〔2021〕50号 各办(局、中心),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关于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7日 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高管委发〔2021〕50号

各办(局、中心),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关于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7日

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人才集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构筑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及中央、省、市人才工作相关要求,践行“发展是排名前列要务,人才是排名前列资源,创新是排名前列动力”,以服务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国内一流人才创新创业生态为目标,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主动承接与吸纳国内外优质资源和“外溢”人才,聚焦人才升级、环境升级、机制升级,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为打造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延伸的牵引区和引领河源发展的产业新城、科技新城,建设粤东西北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形成合力。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工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人才工作整体合力,实现人才工作与园区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坚持人才优先,创新机制。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突出市场导向,科学谋划人才改革思路和政策举措,切实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入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把人才优先发展作为推动改革创新的根本动力,着力构建科学的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服务工作机制。

  ——坚持引育并举,以用为本。树立全球视野和国际战略眼光,实行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引进机制,大力引进海内外高端科技人才,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力度,拓宽人才成长进步空间,为人才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增值服务。围绕用好用活用足人才,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较大限度地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提升人才使用效能。

  ——坚持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和园区转型升级目标,对不同层次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人才队伍在园区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园区各项事业全面提升,促进园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力争引进一批与我区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新、尖、缺的高端人才和引领产业发展的高端团队,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等,全面提升我区人才队伍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支初具规模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二、构建精准科学的人才引进机制

  (四)实施富有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工程。进一步增强人才政策对各类人才(团队)的吸引力,细化人才引进的激励措施,为大力引进人才(团队)提供政策保障。

  1.引进的人才分为六类:

  排名前列类 中国两院院士(含外籍)和主要国家院士(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乌克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荷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印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等杰出人才;高级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领军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较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相当层次的专家学者。

  第二类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获得者;重点海外引才计划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万人计划”排名前列、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高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选,获长江学者、青年科学家奖、南粤功勋奖的人才。

  第三类 高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经省外专局认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的科技创新类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类团队带头人、广东省“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高级培养对象、“南粤创新奖”获得者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或“孔雀计划”人才等,以及经其他省市认定的同等条件创新创业人才。

  对引进以上三类人才,除按上级要求进行配套人才项目资金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科研经费、生活津贴、住房保障等优惠待遇,排名前列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原则上总资助经费分别不少于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对在我区设立院士工作站的院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第四类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首席技师;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五类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六类 “双一流”建设高校和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或经人社部门认定(或备案)的高级技师、技师人才。

  对引进以上三类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高新区缴纳社保的,工作期间对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分别提供每年3.6万元、1.8万元、0.8万元生活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对进入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年,最长不超过2年。

  2.引进的人才团队分为二类:

  排名前列类 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人才团队。

  第二类 经省相关部门(含广州市、深圳市)认定的人才团队。

  对引进以上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工作经费资助,排名前列类、第二类人才团队原则上总资助经费分别不少于200万元、100万元,并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人才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五)鼓励企业柔性引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鼓励企业以智力引进、短租特聘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外专家学者,确保引进人才(团队)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因素制约。对排名前列、二、三类人才,可根据合同要求及其发挥的效益采取柔性方式引进;对在高新区内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从事科研工作的第四类人才,每年在高新区工作36次(或60天)以上的,每年给予科研经费补助2万元。

  三、构建全面系统的人才培育机制

  (六)实施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鼓励区内企业深挖自身人才资源,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实行再教育计划,提升员工学历,对在职期间获得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员工及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支持企业开展学术交流、学习论坛等活动,对员工新取得人社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四级)及以上技能资格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七)开展高端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引进高校优质资源,举办企业公开课,组织更多更有针对性的人才知识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就业服务体系了解企业培训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服务。针对区内企业员工不同学习需求,与优秀培训机构合作开设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辅导培训班,加强对企业员工职业资格考试的辅导;举办企业研发人员培训班,加强企业研发人员专项培训力度。

  (八)建设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依托区内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组织)、生产型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积极建设集职业技能开发、实训、评价和就业服务于一体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经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资助;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现代学徒的培养模式,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特色专业学科或紧缺技能专业学科,对签订共建协议、完成学科设置并启动招生培养,且学员结业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人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养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较高20万元。

  (九)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完善人才出国(境)培训制度,将国际化素质培训课程纳入各类人才主体培训内容,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科研机构与国(境)外机构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合作交流,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或科研机构每人较高2万元的研修津贴和资助,每年较高10万元。

  (十)实施企业优秀管理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围绕高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以培养创新精神、开发创业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建立常态化政企联动的企业优秀管理人才培训机制,每年组织一定数量“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高质量企业的优秀管理人才和省(市)重点人才工程负责人外出学习培训与考察交流。

  四、构建丰富多元的人才激励机制

  (十一)开展优秀人才评选系列活动。开展园区各类人才评选活动或技能大赛活动。每年评选“优秀企业家”“优秀科研人才”“优秀技术能手”等称号若干名,各给予1-3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高技能人才积极参赛。对我区企业人员获得高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我区企业人员获得全国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我区企业人员获得全省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我区企业人员获得全市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举办技能赛事,对企业自行举行的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员工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需提前报备区科技创新局,且每个企业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万元)。

  (十三)鼓励高收入人群来高新区工作。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作人员,按其实缴个人所得税中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十四)支持湾区人才“候鸟”式办公。对我区引进的六类人才(第四条款排名前列至六类人才),或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给予乘坐高铁往返河源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费用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十五)多渠道投入人才开发。树立人才发展优先投入理念,保持人才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通过财政扶持、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多渠道投入人才开发,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人才投入机制。成立规模1亿元的“河源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人才团队的初创项目、技术并购投资活动等,帮助解决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难题。

  (十六)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力争2025年前,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建设一批人才房,为高新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探索与开发商合作共建模式,建设集商业、居住、办公于一体的人才小区,面向园区人才租售,强化人才安居保障。对在我区就业满一年且首次在高新区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大专学历及以下、本科(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技师)、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博士(或正高级职称)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补贴

  (十七)实施人才关爱温暖工程。实施人才关爱政策,建立高新区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协调落实解决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反映的问题和事项;掌握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向人才问计纳策,优先推荐各类高层次人才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五、构建全面高效的人才工作机制

  (十八)建立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和体系。成立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党工委领导下统筹人才工作,定期召开人才工作会议,建立党工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人才引进联动机制。与海内外孵化器、重点科研院所、高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合作成立人才联络机构,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驻外机构设立人才工作站,开展招才引智工作。

  (二十)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凭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行业评价标准,引入薪酬、投资、社会贡献等市场化评价,细化认定标准,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探索建立贡献、绩效与回报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十一)建立人才退出机制。制定人才跟踪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按月将享受政策优惠待遇的人才流失情况报备到人才服务部门。加强人才绩效评估考核,对于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人才,经核实认定后,取消相关优惠待遇。

  (二十二)探索推行“人才管家”模式。建立人才信息库,依托“一站式”服务窗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模式,为引进的先进入才(团队)、重点产业或项目特定人才提供专项服务,从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文体生活、交通出行、创业扶持、卫生医疗等各个方面提供“全方位”贴身服务。

  (二十三)完善湾区人才交流合作机制。依托创新创业平台,开展两地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建立联合引才育才机制,每年举办人才交流合作活动。

  (二十四)加强人才工作宣传。通过专业或市场包装、策划,宣传高新区尊才爱才良好形象,提高国家高新区知晓度,把我区打造成全国知名的“人才聚集地”。

  六、附则

  本意见所涉及人才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列支。本意见中引进人才与引进人才团队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与我区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可以叠加享受省、市级相关政策。本意见不适用于行政单位在编人员。本意见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期限为2021-2025年度,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河高管委发〔2018〕87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河源国家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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