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一市民买了房子还没办证,但开发商被查封,购房者权益如何维护?

河源房产信息网 2017-12-11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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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5年8月1日,张某在河源市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00万元,支付了50万元首期款,银行按揭贷款50万元。

简要案情:

     2015年8月1日,张某在河源市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00万元,支付了50万元首期款,银行按揭贷款50万元。2016年3月10日,开发商向张某交付了该商品房,但是《不动产权证》尚未登记在张某名下。2016年4月10日,开发商因欠付债主李某的借款,被李某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包括张某购买的商品房在内的十套商品房。目前,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张某得知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面临被法院拍卖,随后聘请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查封异议,要求解封,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部律师刘志望分析:

     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李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按照《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主体的权属凭证。虽然涉案的商品房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是,因为商品房涉及到购房者的居住权,属于民生保障范畴,在立法及制定司法指导意见时,作出了倾向性保护规定。因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优先保障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张某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二是开发商向张某交付了该商品房,三是张某未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过错。最后,经过提出执行异议,张某要求法院解封涉案的商品房,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保护了张某对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

来源:河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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