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开发商如何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办事指南在这...

九九房产网 2017-08-10 1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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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开发商如何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 小编巨献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市区已核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

河源开发商如何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

小编巨献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市区已核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的,可申请预售许可证变更;

  2.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内容发生了改变的,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号增加或变更,可申请预售许可证变更。

  二、设立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一条: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为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第十三条: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河源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县级。

  (一)权责划分(市)

  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业务

  (二)权责划分(县)

  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业务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完全具备上述申请条件;

  (二)申请单位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须清晰、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七、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科业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东省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科领取《广东省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九、办理地址:

  河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厦3楼房管科(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212-5号);

  电话咨询:(0762)3820787,382078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62)3820129,3820786

  网络查询:www.hyfg.cn

  (二)投诉

  1.窗口投诉

  地址: 河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厦3楼。

  2.电话投诉

  电话号码:(0762)3820786,3820190

  3.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科

  通讯地址:河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厦3楼。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